假毒品?真刑!文昌法院判了→

文昌法院 2024-12-13 22:37:05

日前,文昌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販賣假毒品案件,被告人Z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違法所得2300元予以沒收。

以假亂真,震驚!

2024年1月19日,購毒人員F某某主動聯(lián)系被告人Z某,欲向其購買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電子煙“彈頭”。二人在約定地點見面交易,F(xiàn)某某支付750元毒資,Z某將1支電子煙“彈頭”交給F某某。1月28日,F(xiàn)某某再次聯(lián)系Z某,依舊是750元毒資和1支電子煙“彈頭”,一手交錢一手交物。

次日,另一名購毒人員L某經F某某介紹聯(lián)系Z某,欲購買2支上述同款“彈頭”,并轉賬800元。在雙方到達交易地點欲進行交易時,Z某發(fā)現(xiàn)公安民警,便放棄交易并將隨身攜帶準備交易的2個電子煙“彈頭”丟棄、逃跑,但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經鑒定,被扣押的2支電子煙“彈頭”均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Z某、F某某、L某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結果均呈陰性。

雖“假”但“刑”,犯法!

文昌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Z某以販賣毒品的故意,多次將不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電子煙“彈頭”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Z某所販賣的毒品經鑒定未含有國家列管的毒品成分,且其并未知道該情況,販賣毒品的行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退繳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及Z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詐”一“販”,勿碰!

販賣假毒品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行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獲利,此時,行為人故意以假貨冒充毒品販賣,純屬欺騙,為詐騙罪。

另一種是行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為是真的毒品進行販賣而獲利。行為人雖然賣出的是假毒品,但他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故應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莫沾毒品,莫交毒友”,毒品不僅讓涉毒者付出慘痛代價,同時也讓涉毒者家庭支離破碎、親屬痛不欲生。勸告所有人,發(fā)現(xiàn)涉入毒品犯罪,切莫礙于情面,心存僥幸,讓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讓我們珍愛生活,遠離毒品,做一個合格守法的公民。

(原標題:假毒品?真刑!文昌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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