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警方“全鏈條”打擊危害鳥類資源犯罪,抓獲5人!

瓊海警方 2024-07-03 22:07:16

為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瓊海警方堅持以“昆侖”“清風”專項行動為抓手,按照“打源頭、端窩點、斷鏈條、追流向”的工作要求,把依法打擊危害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作為重點任務來抓,堅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堅決斬斷犯罪鏈條。

近日,瓊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梁某銳涉嫌非法狩獵案為突破口,梳理出3起非法收購、食用野生動物案件線索,依法移送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進行查處,并刑事拘留1名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王某澤。

案情回顧

2023年11月7日,瓊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使用電子誘捕器獵捕候鳥。接報后,森林分局組織警力連夜蹲守,于次日清晨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梁某銳,成功解救了8只受困鳥類,并在其住處搜查到非法獵捕工具以及活體和死體鳥類一批。經(jīng)審訊,犯罪嫌疑人梁某銳供述了其長期以來通過使用電子誘捕器和架設捕鳥網(wǎng)的方式,共抓捕了大量野生鳥類,并將鳥類出售和食用的犯罪事實。因涉嫌非法狩獵罪,犯罪嫌疑人梁某銳已被瓊海公安機關(guān)依法執(zhí)行逮捕,并移送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

為貫徹全鏈條打擊工作要求,徹底查清該案犯罪上下線及涉案野生鳥類去向,瓊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辦案民警對該案進行全面梳理,深挖細查,廣泛收集證據(jù),從該案中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王某澤明知其購買的野生鳥類系梁某銳非法獵捕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購后加工食用,達到了一定數(shù)量,其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瓊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立案偵查,于今年6月17日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澤傳喚到案,王某澤對其犯罪的事實供認不諱,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同時,辦案民警通過進一步審訊深挖、調(diào)查取證,陸續(xù)在該案中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人張某旺、蔣某寧、王某蘭等3人于2023年10月、11月期間購買了梁某銳非法獵捕的野生鳥類并帶回家加工食用,該3人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收購、食用野生動物,根據(jù)管轄職責,瓊海市公安局依法將該3起案件移交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瓊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對3人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2000元、6000元和14700元的行政處罰。

瓊海公安溫馨提醒: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公共財產(chǎn)的一部分,保護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捕獵、出售、購買、食用野生動物均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瓊海公安機關(guān)將堅持網(wǎng)上網(wǎng)下一起打、源頭終端一起查,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堅決遏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高發(fā)勢頭,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明知是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chǎn)品、非法狩獵犯罪所得的獵獲物而收購、販賣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原標題:瓊海警方“全鏈條”打擊危害鳥類資源犯罪,抓獲5人?。?/p>

【責任編輯:黃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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