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動區(qū)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史若木)5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動區(qū)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后運輸來往自由便利,促進通用航空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防范和化解走私等重大風險?!掇k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試行2年。
《辦法》適用于對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從事民用飛行活動的管理。通過通用機場和臨時起降點從事民用飛行活動的其他航空器,參照“低慢小”航空器管理。《辦法》不適用于軍事、警務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
海南省內開展飛行活動要求
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海南省內開展飛行活動需要遵循的要求有:遵守反走私、民航等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管理要求;飛行活動組織者應當監(jiān)督操控員,將飛行動態(tài)提供給海南省低空飛行服務信息平臺;飛行活動組織者及其他相關單位依據(jù)民航、公安等規(guī)定進行安全查驗。
內地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飛行活動管理要求
使用“低慢小”航空器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qū)(以下簡稱內地)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飛行活動需要遵循的管理要求有:應當遵守反走私、外國人服務、軍事、民航等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管理要求;應當辦理軍航、民航等相關手續(xù),所使用的“低慢小”航空器及其載運的貨物、物品按照國內流通規(guī)定管理;入境外國人乘坐“低慢小”航空器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辦理簽證或居留手續(xù);使用“低慢小”航空器載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前往內地的,或者“低慢小”航空器屬于海關監(jiān)管貨物并作為貨物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被運往內地的,應當按海關相關規(guī)定管理,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除此以外,使用“低慢小”航空器作為運輸工具開展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前往內地的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以下六個要求:一是飛行活動組織者應當監(jiān)督操控員,將飛行動態(tài)信息提供給海南省低空飛行服務信息平臺,并確保飛行動態(tài)可被掌握以及通訊暢通。二是飛行活動組織者應當如實登記飛行活動組織者與操控員的名稱或姓名、身份證明類型與號碼、聯(lián)系方式、飛行事由、航空器型號、起飛及降落地點、預計飛行開始和結束時間等信息,并于飛行活動開展前報送給海南省低空飛行服務信息平臺。三是開展載客活動的,飛行活動組織者應當核實、登記乘員姓名、國籍、身份證明類型與號碼、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并于開展飛行活動前向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報送;飛行活動組織者還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乘員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并對經過檢查后的乘員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保管控,防止其與未經檢查的乘員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四是開展貨運活動的,飛行活動組織者應當核實、登記所載運貨物的名稱、數(shù)量、重量、托運人名稱或姓名、托運人身份證明類型與號碼、托運人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涉及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還應當核實、登記海關手續(xù)辦結證明信息,并于開展飛行活動前向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報送;飛行活動組織者還應當采用儀器檢查或者開包驗視等方式對擬載貨物進行安保查驗,并采取措施,對經過安保查驗的貨物在地面存儲和地面運輸期間進行安保管控,防止其與未經安保查驗的人員及貨物相混。
五是飛行活動組織者對乘員、托運人拒不配合核實、登記、安全檢查、安保管控等工作的,提供信息明顯不實、拒不改正的,無法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外國人應當辦理但未辦理簽證或居留手續(xù)、簽證或居留證件逾期、簽證或居留證件污損的,無法提供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海關手續(xù)辦結證明的,貨物、物品中有國家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或者超過規(guī)定上限的限運物品的,貨物、物品中有與提供信息明顯不符或者超過規(guī)定上限的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的,以及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應當拒絕載運并及時向海關和公安部門報告;涉及外國人的,還應當及時向邊檢部門報告。六是其他規(guī)定中飛行活動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遵守的管理要求。
境外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飛行活動管理要求
使用“低慢小”航空器作為運輸工具開展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飛行活動的需要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應當滿足對外開放口岸對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人員的要求;二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海關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辦法》提出,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設有口岸的場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口岸設施的統(tǒng)籌利用,根據(jù)職責支持并推動設有口岸的港口、火車站等非機場場所增設滿足有人駕駛直升機、無人機等航空器起降的場地及相關基礎設施,設有口岸的機場向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的航空器積極、公平、合理開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違反“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區(qū)域管理相關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當?shù)毓膊块T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發(fā)現(xiàn)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單位。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違規(guī)飛行,公安部門在條件有利時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guī)飛行“低慢小”航空器落地后的現(xiàn)場處置;相關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組織查證處置。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一般飛行高度在真高1000米(含)以下、一般空中速度200千米每小時(含)以下或者雷達反射面積2平方米(含)以下的航空器;包括有人駕駛輕型和超輕型固定翼飛機、有人駕駛輕型直升機、無人機、載人氣球、飛艇、自轉旋翼機、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等類型。
【責任編輯:馮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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