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后又搶劫,樂東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4年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劉涵婧 莫明彬)一男子刑滿釋放后卻不思悔改,再度搶劫他人財物,最終又將自己送進了監(jiān)獄的大門。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搶劫罪案,被告人孫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元。
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孫某某見被害人陳某戴著一條金項鏈,遂駕駛兩輪摩托車尾隨陳某,并借口詢問時間接近陳某,進而超車截停陳某所駕車輛,在陳某詢問來意時明確表示要搶項鏈。陳某見狀棄車而跑,孫某某追逐并從身后抓住陳某強行扯下項鏈。陳某被搶后爬起聲稱要報警,孫某某威脅道“再不跑就打死你”繼而駕車離去。同日,孫某某將搶得的金項鏈變賣得款2175元。2022年11月25日,警方抓獲孫某某。經(jīng)鑒定,陳某被搶的金項鏈價值2321元。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另查明,2011年9月,孫某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21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9月15日刑滿釋放。孫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在綜合考量全案事實、性質(zhì)、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及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中,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此,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年輕人應該靠勞動賺取所得,而不是想著不勞而獲,誤入歧途,讓自己鋃鐺入獄,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責任編輯:曾 鈺】
【內(nèi)容審核:張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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