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被帶到江邊玩耍溺亡,誰之過?海南法院判了→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羅鳳靈 周翼騰)樂東兩男子劉某雄、劉某良駕車到昌化江捉魚,智力殘疾男子阿強(化名)、11歲男孩小飛(化名)追隨該車到江邊果地撿火龍果,不料小飛在江邊玩耍時不幸溺水身亡,這個法律責任該誰來承擔?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審結(jié)該案并給出了答案。
2021年5月23日,劉某良說去捉魚,劉某雄同意后開上自家農(nóng)用車,阿強隨即上車一起從村里前往昌化江。男孩小飛看到后也緊追車說要去撿火龍果,一并乘坐該車到達昌化江。劉某雄送小飛和阿強過江,隨后小飛和阿強在離江邊約10-20米處的火龍果地里撿火龍果吃。此時,劉某良正在江里電魚,劉某雄放網(wǎng)捉魚。之后阿強叫喊“來人救命啊,小孩落水了”,接著劉某雄、劉某良就跳到水里救人,半個小時后劉某雄將小飛從水里救上岸并進行施救,劉某良隨即撥打110報警、120急救以及小飛母親吉某的電話,但最終也未能挽救小飛的生命。事發(fā)后,吉某將劉某雄、劉某良、阿強及其父親劉某榮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0多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雄、劉某良前往昌化江捉魚時,應當有所預見小飛和阿強一起跟隨去昌化江的危險性,但并未對二人進行阻止及安全提醒,客觀上存在疏于管理的過失,致小飛不慎掉進江里溺水身亡,劉某雄、劉某良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阿強智力殘疾,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阿強及其監(jiān)護人劉某榮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飛剛滿11周歲,如果父母能夠在孩子身邊看管,悲劇就不會發(fā)生,吉某有監(jiān)護不力之過,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經(jīng)認定,吉某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總計為79.26萬余元。一審法院判決,劉某雄、劉某良承擔70%連帶責任賠償55.48萬余元給吉某。
劉某雄、劉某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小飛是緊隨其后,并不是他們叫去的,而是出于好意將其帶往火龍果地,小飛死亡的結(jié)果是其獨自跑到江邊玩耍導致,其二人不應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吉某的訴訟請求。
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雄、劉某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基于正常認知,二人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載到昌化江邊,并送過江到對面離江邊約10-20米處撿火龍果,應當預見到受害人在江邊的危險性,并且有義務帶回來,但二人安全意識淡薄,離開受害人時,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提醒或阻止,導致受害人在江中溺水身亡,存在疏于管理的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死者雖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作為在校學生,通過學校進行的安全、自我防范教育,應具有一定的自我防范能力和危險識別能力,可以實施與其年齡與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應當能夠預見到擅自下水的后果,但其未能適當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溺水死亡,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一審酌定劉某雄、劉某良承擔70%賠償責任,受害人自擔30%責任,并無不當,海南二中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提醒,夏季來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多發(fā),溺水已成為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頭號殺手。每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悲劇的發(fā)生,都向社會敲響了警鐘,預防溺亡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懈怠。此外,家庭、學校、社會應擔當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責任,教育引導孩子們增強戶外安全意識,為孩子們健康成長構(gòu)筑最嚴密的安全防線;作為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切實負起監(jiān)護職責,既要陪伴、看管,也要教育未成年人遠離危險水域,不要私自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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