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吧伸出“咸豬手” 樂東法院:賠償女方精神損害6000元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白黎)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團隊負責人洪志君法官成功調撤一宗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樂東法院受理的首例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據了解,2022年7月,原告吳小麗(化名)在酒吧上廁所途中遇到被告洪某,洪某在吳小麗不情愿的情況下對吳小麗臀部進行拍打,在遭到吳小麗的反抗后,洪某與吳小麗扭打在一起。吳小麗認為洪某的行為對其構成性騷擾,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確定事實后,對洪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吳小麗以洪某性騷擾為由訴至樂東法院,要求洪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接到該案后,承辦法官洪志君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從雙方的爭議點著手,向當事人厘清事實,釋法明理。在法官多次耐心釋法明理和批評教育后,洪某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洪某向吳小麗賠償6000元,吳小麗撤回對被告洪某的起訴。
法官表示,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將禁止性騷擾明確規(guī)定在人格編中,明確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等民事責任。性騷擾的行為表現多樣,本案中,洪某對吳小麗進行身體接觸、拍打等行為屬于具有性本質的行為,該行為違背了吳小麗的個人意愿,侵犯吳小麗人格權,致使其人格尊嚴受到侵犯,心理上承受壓力,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折磨,破壞受害人感情上的安寧,吳小麗有權據此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女性朋友,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侵害時,敢于發(fā)聲,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符月瑩】
【內容審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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