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卷款跑路!最高法發(fā)布→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 2025-03-15 10:28: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27條,就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卷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解釋》的適用范圍。除《解釋》第一條列舉的生活消費領域外,家政、養(yǎng)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適用《解釋》,但消費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解釋》。

二是明確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雖未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解決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第六條明確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后應找誰擔責的問題。適用本條規(guī)定時,應當嚴格依法,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三是明確規(guī)制“霸王條款”。《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針對合同格式條款約定仲裁,但仲裁機構仲裁費最低收費標準遠高于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問題,《解釋》規(guī)定,約定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

四是保護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fā)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規(guī)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

五是規(guī)定消費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六是明確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guī)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來吸引消費者,但也同時規(guī)定了例外情形,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七是規(guī)定當事人賠償損失責任。《解釋》第十五條對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等情況下當事人的賠償損失責任作了規(guī)定,并明確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是遏制經營者“套路式、勸誘式”營銷,規(guī)制“重售卡、輕服務”的不誠信行為。

八是規(guī)定返還預付款的規(guī)則。《解釋》區(qū)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guī)定,引導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經營者原因退款,應按折扣價、合同約定的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應返還消費者的預付款本金和利息就會更多。

九是規(guī)制“卷款跑路”行為。《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十是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4年11月1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3日

法釋〔202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93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fā)、美容、培訓、養(yǎng)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xù)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不記名預付卡的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記名預付卡的實際持卡人與預付卡記載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證據,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消費者提供其與經營者存在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的其他初步證據,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監(jiān)護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由經營者向被監(jiān)護人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監(jiān)護人因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以被監(jiān)護人名義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jiān)護人釋明應以其本人名義起訴。

被監(jiān)護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務權益受到損害,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四條 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以其并非實際經營者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第五條 同一品牌商業(yè)特許經營體系內企業(yè)標志或者注冊商標使用權的特許人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因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被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被特許人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

(二)被特許人事后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

(三)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被特許人向其履行債務;

(四)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消費者與被特許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因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不存在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但特許人對消費者損失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消費者請求特許人根據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商場場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提供經營資質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致使不具有資質的經營者租賃其場地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并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根據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場地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依法清算。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經營者未與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等內容訂立書面合同或者雖訂立書面合同但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guī)定對合同內容可以作出兩種以上解釋,消費者主張就合同內容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guī)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合同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或者預付款金額等合同內容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除外。

經營者主張從預付款中抵扣已經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付費游戲等服務的除外。

第十一條 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自債權轉讓通知到達經營者時對經營者發(fā)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對經營者發(fā)生效力后,受讓人請求經營者依據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讓人請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損害經營者利益,經營者主張債權轉讓行為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guī)定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經營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經營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已將預付款轉入監(jiān)管賬戶,消費者請求按被監(jiān)管資金的實際利率計算應返還的被監(jiān)管部分預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

當事人就返還預付款利息起算時間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yōu)惠比例,按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 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消費者主張打折前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經營者不能提供打折前價格交易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 按折扣價或者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未超出消費者預付款,但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超出消費者預付款,經營者請求消費者支付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超出預付款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請求返還剩余預付款,經營者主張消費者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預付式消費合同標的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是否支持經營者主張作出認定。

第二十二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請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前已經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請求按經營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后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請求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記名預付卡提供掛失和補辦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所稱預付卡為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因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嚴懲卷款跑路!最高法發(fā)布→)

【責任編輯:馮   超】

【內容審核:吳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