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險駕駛罪卻拒不到案?真的“刑”!

定安交警 2024-12-18 18:00:55

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

部分駕駛人出于僥幸心理

醉駕被查后拒不到案處理

和交警蜀黍玩起了“躲貓貓”

妄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終付出應有的代價!

2024年6月14日22時,王某雄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到定安縣定城鎮(zhèn)見龍大道與人民路十字路口時,被正在開展夜查行動的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式測試結果為152mg/100ml。

經(jīng)抽血檢測,王某雄血液酒精含量為180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在案件后續(xù)處理中,民警多次傳喚王某雄到定安縣交通管理大隊來接受處理,王某雄一直拒不到案,企圖逃避處罰,定安縣公安局對其上網(wǎng)追逃。

12月16日9時許,澄邁縣公安局金江派出所民警在澄邁縣人民醫(yī)院將在逃人員王某雄抓獲,之后移交到定安縣公安局進行處理。

目前,王某雄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追逃系統(tǒng)已全國聯(lián)網(wǎng)

廣大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在逃人員

切勿存在僥幸心理

應當主動投案接受調查處理

同時

定安交警提醒您

為了您自己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

請牢記遵守交通法規(guī)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原標題:冬季行動丨涉嫌危險駕駛罪卻拒不到案?真的“刑”!)

【責任編輯:王文婷】

【內(nèi)容審核:孫令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