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起心結?海南省檢二分院檢察履職促和諧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黃桂風 通訊員 吳維翔)“陳某某一家3人符合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農(nóng)村B3類,580元/人……”當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省檢二分院)檢察官看到這份鎮(zhèn)政府的復函后,由衷地為老陳一家松了一口氣。
最低生活保障辦理,這屬于行政機關職責,檢察官怎么會關注到這件事呢?這要從一起土地糾紛案件說起。
老陳是樂東黎族自治縣某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某村民小組農(nóng)民。1987年,老陳以生產(chǎn)隊抽簽形式獲得案涉爭議地(3.1畝)土地使用權,并在其上種植作物至1990年,期間沒有和村小組簽訂承包合同。1991年起,同一村小組的農(nóng)民小陳一家開始在這塊土地上種植橡膠樹,于2010年與村小組簽訂了承包合同,并取得案涉土地林權證。2018年,橡膠樹被砍伐后,老陳找到小陳,要求返還土地,遭到拒絕。
“土地是我們以抽簽方式取得的,我們也沒主動放棄對土地的使用權,怎么就成了別人的呢?”老陳一家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均敗訴。對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老陳不服,遂向省檢二分院申請監(jiān)督。
省檢二分院檢察官經(jīng)查閱卷宗并實地走訪調查,認為老陳提交的證據(jù)雖能證明其于1987年以抽簽形式獲得案涉爭議地土地使用權,但1990年后未再使用該土地;而小陳一家從1991年起已使用該土地多年,且與村小組簽訂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所持有的林權證也得到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
“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并無不當。也就是說,老陳的監(jiān)督申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通過司法途徑難以解決。”對于檢察官來說,依法對此案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似乎已成定局。在這時候,又一個情況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在對老陳進行走訪時,檢察官發(fā)現(xiàn)老陳屬于聽力二級重度殘疾、其妻子肢體三級殘疾,兩個兒子40多歲,均未結婚,沒有穩(wěn)定收入,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難。失去涉案土地后,對其家庭經(jīng)濟情況又是一個打擊。
“我們申請過低保,但是沒有成功。”鑒于老陳家人反映的這個情況,省檢二分院函請當?shù)劓?zhèn)政府,請其核查老陳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鎮(zhèn)政府核查完成后函復檢察機關,這才有了最開始的那一幕。此外,承辦該案的民事檢察業(yè)務部門將有關線索移送至控申業(yè)務部門進行司法救助線索審查。經(jīng)省檢二分院檢委會研究決定,檢察機關為老陳一家發(fā)放了司法救助金。考慮到老陳出行不便,檢察官主動上門為其辦理救助金申請和發(fā)放手續(xù)。
同時,老陳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撤回監(jiān)督申請,并明確表示對案涉土地不再主張其他任何權益。至此,該起糾紛從根源上得到了化解。
“如果就案辦案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也沒有什么問題,但對于化解糾紛、促進和諧起不到任何作用,這不符合我們司法為民的初心”檢察官在回憶辦案過程時說,“在法律框架內詮釋檢察溫度,這才是我們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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