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緩刑犯因見義勇為獲減刑3個月,系該省首例

江西司法行政 2024-07-08 13:10:10

日前,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社區(qū)矯正對象幸某在社區(qū)矯正期間見義勇為施救落水老人屬于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裁定減去幸某有期徒刑三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三個月。

據悉,這不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頒布實施以來,江西省首例社區(qū)矯正對象因見義勇為獲準減刑案件,也是繼2022年1月,南昌市社區(qū)矯正對象鄒某因創(chuàng)新發(fā)明獲準減刑之后,江西省第二例社區(qū)矯正對象減刑案。

2023年11月,幸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800元。幸某緩刑考驗期間依法在萬安縣接受社區(qū)矯正,矯正期間能認罪悔罪,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歷次月度考核均為合格。

2024年3月11日17時,一名老人在贛江邊洗衣服時不慎落水,被江水沖到距岸邊二三十米的深水區(qū),情況十分危急。幸某和一起游泳的同伴發(fā)現(xiàn)后,立即展開救援,成功將遇險老人營救上岸。3月15日,萬安縣委政法委決定授予幸某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就該見義勇為行為在全縣通報表揚,并給予2000元獎勵。同時,萬安縣司法局給予幸某表揚一次。4月23日,吉安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有關規(guī)定,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對幸某減刑。

6月26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認為幸某的行為傳遞了社會正能量,弘揚了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依法裁定減去幸某有期徒刑三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三個月。

(原標題:江西首例!他因見義勇為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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