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法院審理一起盜竊電動車案

瓊海市人民法院 2024-06-30 16:19:20

日常生活中,電動車已成為不少人代步的首選交通工具,相信不少人為了省事,都有停車不拔鑰匙或把鑰匙留在電動車車斗里的經(jīng)歷,運氣好的,辦事回來車還在,運氣差的,只能含淚揮手和自己心愛的小電驢說拜拜。

近日,瓊海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專門盜竊停車不拔鑰匙或把鑰匙留在車上的電動車盜竊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瓊海市長坡鎮(zhèn)各街道路口徘徊,發(fā)現(xiàn)未拔鑰匙或把鑰匙留在車斗里的電動車,便將停在路邊的電動車盜走。3個月期間共計盜走電動車3輛,并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2024年1月31日,公安機關(guān)將胡某某抓獲歸案。2024年4月27日,胡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判決

瓊海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及從輕處理;具有盜竊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退贓并獲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胡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溫馨提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心存僥幸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最終身陷囹圄后悔莫及。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停放電動車時記得鎖車拔鑰匙并妥善保管,不要隨意停放,切勿圖方便或粗心大意,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原標題:人忙勿忘鎖車——瓊海法院審理一起盜竊電動車案)

【責(zé)任編輯:黃奕宏】

【內(nèi)容審核:肖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