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法院審理一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徐明鋒)4月8日,記者獲悉,近期,萬寧法院審理一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據(jù)介紹,2023年1月初,劉某朋友歐某向劉某承諾,將銀行卡借給別人使用,入賬幾十萬元可以獲得百分之四的返利,劉某欣然同意。2023年1月11日,劉某將自己的手機、銀行卡和密碼分別提供給了兩名陌生男子,兩名陌生男子利用劉某的銀行卡和手機進行收賬轉(zhuǎn)賬。劉某在知道該錢是涉嫌賭博犯罪所得后,為配合這兩名男子成功轉(zhuǎn)賬,提供銀行客服電話確認和人臉識別驗證服務,最終致使他人成功轉(zhuǎn)走9名被害人因被網(wǎng)絡詐騙轉(zhuǎn)入劉某某銀行卡的422115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經(jīng)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中,被告人劉某為了獲取高額利益報酬向他人出借銀行卡,明知轉(zhuǎn)入其賬戶的金額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刷臉、銀行客服電話確認等驗證服務配合他人完成轉(zhuǎn)賬,最終幫助他人成功轉(zhuǎn)移422115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告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責任編輯:楊 薇】
【內(nèi)容審核:符 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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