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借款能否要回?海南一法院這樣判!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徐莎莎 吳雪玲)情侶戀愛期間,難免會有一些經(jīng)濟往來,那么戀愛期間的借款能否要回?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戀愛期間的借款進行了宣判。
據(jù)了解,原告魏某與被告陳某原系情侶關系,在雙方戀愛期間,魏某于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多次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向陳某轉(zhuǎn)賬共計55790元。后陳某向魏某出具借條,但陳某至今未償還過上述欠款,并稱該借款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消費的金額。魏某向陳某多次追討未果,特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支付欠款人民幣55790元及相應利息。
樂東法院認為,原告魏某和被告陳某之間存在數(shù)筆微信及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陳某向魏某出具了借條,系陳某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了確認,以上事實有魏某提交的音頻、交易流水證明、微信支付轉(zhuǎn)賬電子憑證予以佐證,足以證明魏某與陳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陳某抗辯稱該借款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消費的金額并非,借款,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往來,被告陳某應向原告魏某償還借款本金557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表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難免有金錢來往,但情侶關系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無特殊影響,為避免雙方今后產(chǎn)生經(jīng)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zhuǎn)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zhì)并保留相關書面憑證(如借條或欠條等)或聊天、轉(zhuǎn)賬記錄,以免日后產(chǎn)生糾紛時無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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