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調解規(guī)定》9月1日起施行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史若木)8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5號《海南省行政調解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兑?guī)定》共分五章三十七條,從總體要求、行政調解機關、行政調解參加人、行政調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監(jiān)督等方面作出明確規(guī)定。
界定行政調解的概念
《規(guī)定》所稱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通過解釋、溝通、勸導、協(xié)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下統(tǒng)稱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依法化解有關行政爭議、民事糾紛(以下統(tǒng)稱爭議糾紛)的活動。
《規(guī)定》規(guī)定,行政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
《規(guī)定》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行政調解工作的領導,將行政調解所需經(jīng)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行政調解隊伍建設??h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與其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行政調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業(yè)務指導。
《規(guī)定》規(guī)定了當事人和第三人參加行政調解、委托代理、申請回避等程序,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規(guī)定》規(guī)定了行政調解的申請、受理、告知、辦理、中止、終止等程序,特別是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對重大行政爭議的調解,應當參照重大行政決策,履行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后,作出行政調解決策。
羅列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行政和解的區(qū)別
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區(qū)別。一是調解機構不同。行政調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的主體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二是調解的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基于履行職責的一種行政管理活動。人民調解是一種群眾性的自治活動。三是調解的范圍不同。行政調解的范圍為特定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人民調解的范圍僅限于民事糾紛。
行政調解與商事調解的區(qū)別。一是調解機構不同。行政調解主體是行政機關,商事調解主體是各種商事調解組織。二是費用不同。行政調解是免費的,商事調解是收費的。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區(qū)別主要是主體不同。行政調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調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調解與行政和解的區(qū)別主要是調解范圍不同。行政調解的范圍是特定的行政爭議及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行政和解的范圍僅限于行政爭議,且一般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相對人存在過錯或者瑕疵的行政爭議。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為了進一步壓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規(guī)定》提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化解行政爭議。具體理由如下:一是符合自愿原則。如果行政相對人不同意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解,可以采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救濟方式。二是我省已有案例。部分市縣已經(jīng)有相關項目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成功案例。三是實行工作回避。行政機關應當指定負責調查、審查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行政調解主持人,中立地對各方的意見進行梳理研究。四是提高調解效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最了解實際情況,而且部分領域的行政行為專業(yè)性強,由其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比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效率相對要高。
【責任編輯:吳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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