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駕車出事故致母親死亡,兒子竟起訴父親賠償……法院判了!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楊斌 陳進平)日前,由于父親吳某利駕車釀成交通事故致母親死亡,兒子吳某文起訴要求父親及事故另一方、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進行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于父親吳某利向兒子吳某文賠付61萬余元的判決,駁回兒子吳某文的訴訟請求。
據(jù)了解,2020年10月4日,廖某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萬洋高速由東往西行駛時與吳某利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載陳某花、陳某玲、吳某敏、吳某菘)發(fā)生側向相撞,結果造成吳某利等多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陳某花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1年2月2日,瓊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利負事故全部責任,廖某明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前廖某明駕駛小型車已向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且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吳某利駕駛的小型車已向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上訴人吳某利與死者陳某花系夫妻關系,兩人育有兩子,弟弟吳某俊和哥哥吳某文(被上訴人)。吳某文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吳某利、廖某明、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吳某文各項經濟損失653759.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56455元,喪葬費43304.5元,交通費2000元,醫(yī)療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吳某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吳某文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10783元;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無責限額范圍內向原告吳某文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000元;駁回原告吳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吳某利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吳某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向吳某文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3594元。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無責限額范圍內向吳某文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000元。
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文的訴訟請求;原審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限額范圍內向被上訴人吳某文賠付6000元;駁回被上訴人吳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省一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一般侵權責任,但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不能僅從一般侵權責任上加以評判,不宜因輕微過失或一般過失即認定構成夫妻侵權,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guī)定,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侵權人才承擔責任,故對于構成婚內侵權的主觀過錯限定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特殊侵權責任。
本案中,吳某利的行為確實導致了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但不能因為后果嚴重或者交管部門認定吳某利負事故全部責任就認定吳某利對受害人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結合主客觀因素進行具體分析。
本案中,夫妻雙方共同外出,車上還有其他三名人員,沒有證據(jù)證明吳某利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應當排除吳某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能。關于吳某利的行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問題,本案是一起單方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吳某利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主要是基于吳某利在事故中的單方作用作出的認定,同時,吳某利在該起事故中沒有無照駕駛、酒后駕駛、超速駕駛、明知車況不良而駕駛等明顯違章行為。而死者陳某某乘坐吳某利駕駛的機動車,對吳某利表示出極大的信任,不能認定吳某利存在對危險結果有高度或然性認識的過失,不構成重大過失?;诖耍瑓悄忱男袨椴粯嫵煞蚱揲g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婚姻關系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但對于侵權責任人的構成要件認定上,應將構成婚內侵權的主觀過錯限定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考慮是否具有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意圖,結合案情具體分析,不應過分介入家庭糾紛,有利于在維護家庭和睦與保障個體權利間實現(xiàn)平衡。一審認定吳某利因過錯侵害吳某文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錯誤,二審予以更正。故吳某利不應向吳某文賠付610783元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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