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男子獲刑一年七個月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莫掬嵐)3月29日上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加茂鎮(zhèn)政府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文某信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文某信在村邊流動賣農藥的商販手中,購買來源不明的半斤農藥,2022年1月,文某信將半斤農藥配藥兩次使用在其種植的豇豆上。2022年2月21日,保亭縣農業(yè)農村局聯合保亭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對文某信種植的豇豆進行抽樣定量檢測,經檢測文某信種植的豇豆上含有禁用農藥乙酰甲胺磷0.83mg/kg、甲胺磷0.062mg/kg。被告人文某信當庭認罪認罰。
保亭法院認為,文某信長期從事蔬菜的生產、銷售,明知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農藥,卻將劇毒、高毒農藥噴灑于其種植的瓜菜并向市場銷售,致使大量含有劇毒農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蔬菜流入農貿市場、餐飲店、百姓餐桌,使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面臨風險,侵犯了廣大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保亭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文某信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追繳被告人文某信的違法所得6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文某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支付賠償金60000元,上繳國庫;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最后,主審法官嚴家亮向旁聽人員釋法明理,呼吁大家購買農藥時一定要到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齊全的農資店購買農藥。嚴格檢查產品包裝、有效期、合格證等相關信息,并按照說明書使用農藥,避免過量使用,造成農藥殘留,危及他人健康安全。切記不能購買和使用來路不明的三無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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