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樂東!男子夜里搶劫女子手機,獲刑1年6個月!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劉涵婧 韓立佳)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搶劫罪案件,被告人黃某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了解,2022年7月30日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樂東縣黃流鎮(zhèn)駕駛電動車途中,見一女子駕駛電動車在前面,便跟隨其一段路后超車將其攔下,威脅該女子到旁邊的小樹林,否則砸壞電動車。黃某某要求該女子交出手機,出于害怕該女子便將手機給了黃某某。黃某某將搶到的手機拿回家后發(fā)現沒有密碼打不開便丟棄在家門前的水溝里。經鑒定,該女子被搶的手機價值190元。
樂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于凌晨時間在無人路上攔截女性被害人車輛并搶走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且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鐘某某損失,取得被害人鐘某某的諒解,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中,黃某某凌晨見一女子單獨外出,于是心生歹意尾隨該女子搶手機,雖然所搶手機價值不大,但也為此付出法律的代價,可謂得不償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要通過正道賺取錢財,而不是以違法犯罪的方式不勞而獲。法官同時提醒,兒童、老人、婦女往往會被不法分子選為作案的主要目標,希望大家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夜間盡量不要單獨出門,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責任編輯:王艷艷】
【內容審核:張美兒】
版權聲明:國際旅游島商報全媒體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版權作品,歡迎轉發(fā),但非經本報書面授權同意,嚴禁包括但不限于轉載或改編、引用等,違者必追究法律責任。
24小時熱聞
相關閱讀/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