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進口酒買到假酒?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葉玉華 薛逢俠)近年來,隨著網絡購物和電子商務的普及,虛假商品、虛假廣告和違法行為引發(fā)的糾紛訴訟也在不斷增加。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去年以來通過線上庭審審結多起網上購物引發(fā)的訴訟案件,其中成功調結一宗因網上購物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件,不僅有效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懲戒不合規(guī)經營者,還避免當事人奔波之苦,減輕當事人訴累。
2021年1月9日,吳某某在一家網店購買了一瓶日本進口的某牌子威士忌,并付款5744.9元。收到貨后,發(fā)現酒標簽上的經銷商不是中國指定的經銷商,且該酒中文標簽未標示生產日期。隨后吳某某與商家溝通,詢問該酒的生產日期如何查驗,并要求商家出示該酒的衛(wèi)生檢驗檢疫證明。在商家未能就上述問題進行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吳某某遂將商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商家退款并支付商品價格的十倍賠償金57449元。庭審期間,商家退回了貨款。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商家銷售的威士忌酒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判決支持吳某某的訴求。商家不服,以吳某某系在校大學生,其行為屬于知假買假索賠為由,上訴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受理該案后,因上訴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在省外,考慮到疫情防控及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在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決定采取線上訴訟的方式進行審理。經過主審法官耐心的辯法析理,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商家在簽訂調解協(xié)議的次日,通過銀行轉賬向吳某某支付31000元賠償金,至此該糾紛圓滿解決。
該案主審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十倍賠償的適用情形之一是“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案中,案涉進口酒雖貼有中文標簽,但標簽上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必須載明的內容,會誤導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判斷。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而案涉進口酒的銷售方未能提供證明案涉進口酒有合法來源且質量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審判實踐中,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無論消費者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法院都應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關乎每一個人。作為消費者,要提高自己的辨別能力,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銷售方,務必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杜絕投機取巧,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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