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141萬元!樂東原糧食局、糧食服務(wù)中心主任獲刑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徐莎莎)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受賄罪一案進行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據(jù)了解,2015年底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樂東縣糧食局、糧食服務(wù)中心主任的職務(wù)便利,在縣糧食儲備倉容建設(shè)、裝修改造工程等項目中,非法收受工程老板潘某、楊某財物,為其提供幫助,直接或伙同黃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41萬元。案發(fā)后,王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并和黃某(另案處理)共同退還本案的款項共計141萬元。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樂東縣糧食局、糧食服務(wù)中心主任的職務(wù)便利,伙同黃某收受他人錢款141萬元,并為他人謀取不法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考慮到王某某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還全部贓款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蔣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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