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法院發(fā)出首份《離婚證明書》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10月11日,一起離婚案件經(jīng)定安縣人民法院調解,最終達成了離婚協(xié)議。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調解書的同時,還當場向兩人發(fā)放了《離婚證明書》。這是定安縣人民法院今年以來發(fā)出的首份《離婚證明書》,僅記載了案件當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裁判文書生效時間等基本信息,與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同等證明效力。
據(jù)了解,離婚案件當事人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在處理戶口遷移、婚姻登記、財產(chǎn)處置、金融信貸、出國簽證、子女就學等日常事務時,常常需要提供婚姻關系證明。為充分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隱私,回應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定安縣人民法院根據(jù)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推行《離婚證明書》的要求,積極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在裁判文書生效后向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不僅滿足了案件當事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需求,同時充分保護了離婚案件當事人隱私,以實實在在的舉措為群眾辦實事。
下一步,定安縣人民法院將以此項工作為契機,深化“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常態(tài)化,不斷改進司法作風,強化訴訟服務,積極滿足當事人司法新需求,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定安縣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陳博恒介紹,當前在我國離婚有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前者為民政部門出具離婚證予以證明,后者由人民法院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予以確定。以往離婚案件當事人經(jīng)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后,當事人在辦理再婚、產(chǎn)權過戶登記、被監(jiān)護人戶口遷移登記等手續(xù)時,必須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并附法院的生效證明才能辦理。而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卻包含了諸如感情原因、財產(chǎn)情況、子女撫養(yǎng)等大量個人隱私信息。
《離婚證明書》的正式啟用,在保護離婚當事人隱私的同時,也極大地方便了離婚當事人后期辦理相關事宜。今后,定安縣人民法院每一件經(jīng)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除向當事人依法送達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外,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還會向當事人另行發(fā)放離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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