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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廳內退官員被控集資放貸:涉案5億騙數(shù)十退休老干部

關業(yè)慧 2017-1-5 15:07:39

一家由湖南省公安廳內退干部接手、曾是省公安廳職業(yè)據點的典當行,被檢察機關指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機構。

2016年12月22日,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在長達12年的時間內,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盾光公司)及其負責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以高息為誘餌,大肆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集資,截至2014年12月吸收公眾存款本息總計5億多元,涉及人數(shù)達395人。該公司還存在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

這是一家怎樣的典當行?經司法鑒定,12年中,盾光公司取得的正常典當收入資金僅69.69萬元,而對外放貸實際收到的利息共有1.27億元。典當收入僅占總收入1.34億元的0.52%。也就是說,屬于典當行的合法營業(yè)收入只占其總收入的近200分之一。

“這就是一家地下銀行,連老總也被人稱為‘行長’。”該案多位受害者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如此描述。

而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受害者名單顯示,部分受害者為湖南省公安廳退休干部,其中退休的處級干部有38名、廳級有7名。“他們(指盾光公司負責人)的身份太具有偽裝性和欺騙性了,我們是被自己的同事騙了。”湖南省公安廳處級退休干部彭秋英說。

典當行掛了三個會員單位標識。

“一個是公安廳出來的,一個跟政協(xié)有關系”

工商資料顯示,盾光公司成立于1998年,法定代表人為熊言偉,總經理是劉正良。

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蓋有該公司公章的材料稱,該公司1998年至2001年屬于湖南省公安廳管轄的職業(yè)據點,2002年轉為民營股份制企業(yè)。

案件偵查單位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曾委托大信司法鑒定所作相關鑒定,文件顯示,盾光公司注冊資本525萬,股東由兩家企業(yè)和兩個自然人組成。企業(yè)股東雖經幾次變更,但“沒有企業(yè)股東投入注冊資本的相關出資記載,且還發(fā)生企業(yè)以‘管理費’名義收走137.5萬”的情況。兩名自然人股東分別是熊言偉和劉正良。前者沒有出資記錄,后者出資100萬元。

大信司法鑒定所的文件顯示,熊言偉生于1954年,高中畢業(yè)后進入長沙市公安局東區(qū)分局任民警,1979年至2001年,先后在湖南省公安廳辦公室等科室工作。2001年,熊言偉在47歲時提前退休,接手盾光公司,并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退休干部、原湖南省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肖吉華,曾負責代管盾光公司,他告訴澎湃新聞,“熊言偉是廳領導眼里的紅人、能人,他曾被派到張家界任建市后的第一任公安局副局長,回來后內退接手了盾光公司,他搞通了處于經營停滯狀態(tài)的盾光公司手續(xù)方面的問題,還找來了一個老板。”

據大信司法鑒定所文件顯示,擔任盾光公司總經理的劉正良生于1961年,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澎湃新聞查詢公開資料發(fā)現(xiàn),案發(fā)前,劉正良宣稱是“長沙市政協(xié)機關勞動服務公司經濟貿易部部長”。該公司的注冊地址在長沙市高橋大市場農產品城9棟2號。

受害者、長沙高橋大市場經營建材的商人李正德,和劉正良是同學。“我們認為他能給長沙市政協(xié)搞貿易公司,這說明他和政協(xié)系統(tǒng)的關系很好。”李正德對澎湃新聞說,“一個是公安廳出來的,一個跟政協(xié)有關系,我有什么不相信的”,所以,他“存”了1000萬元在盾光公司。

受害人出示的收據,其在案發(fā)前一個多月還存錢進去。

“給老干部搞點福利”

湖南省公安廳的部分老干部告訴澎湃新聞,他們當時完全是出于對熊言偉及這個曾經屬于公安廳的典當行的信任,才放錢到盾光公司。

湖南省公安廳老干部胡協(xié)清說:“2004年,我在廳機關碰到熊言偉,他告訴我,他多方努力,好不容易在北京批到典當行經營許可證,打擦邊球可以放一些錢出去。他現(xiàn)在一天到晚坐在茶樓喝茶,好多人找他貸錢。我如果有些閑錢,放在他那,保證萬無一失,給月息一分。不管是幾萬,十幾萬,幾十萬,可隨時支取。廳里許多老干部都把錢存來了。”

胡協(xié)清隨后存了5萬元到盾光典當行,每年12月下旬,典當行通知他去結息,他覺得很放心,接著他又陸續(xù)把26萬本金和利息一同放進去,總計陸續(xù)放了53萬元。

長沙市芙蓉區(qū)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盾光公司以12%-48%不等的回報計復利,開具收據或借據,然后以24%、30%、60%不等計復利的方式借出給多家公司及個人。

湖南省公安廳正處級退休干部周普林說:“熊言偉的妻子劉淑蘭也是公安廳的干部,我們兩家住門對門,每到年底,我看到公安廳很多人去他們家領息錢,就問他,你那還可以存錢?。克f年息12%,算是給我們老干部搞點福利。”2014年3月,周普林放了15萬元在盾光公司。

公安廳退休干部彭秋英是通過劉淑蘭放錢進去的,“她是我們公安廳后勤保障部政治協(xié)理員,副處級干部,她說他老公怎么怎么樣,我們能不信?”劉淑蘭說。

盾光公司維權小組成員李正德告訴澎湃新聞,他們統(tǒng)計了在盾光公司放錢的主要是:公安廳的老干部82人(部分為老干部家屬)及來自高橋大市場、望城區(qū)機關單位和長沙市規(guī)劃設計院、長沙縣石長鄉(xiāng)的人員。

劉正良的妻子是望城區(qū)審計局的干部,她協(xié)助劉正良從望城審計局、財政局、自來水公司等單位的集資戶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李正德介紹,“劉正良有個親戚在規(guī)劃局上班,直接為他‘攬儲’。另外,熊言偉的老家是長沙縣石長鄉(xiāng),在鄉(xiāng)下,人們都喊他‘行長’”。

典當掩蓋下的“地下銀行”

盾光公司的典當經營許可證顯示,其經營范圍是:動產質押典當業(yè)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yè)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它典當業(yè)務。其經營獲得了公安局批準的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然而,大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材料稱,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盾光公司取得的正常典當收入資金僅69.69萬元,而對外放貸實際收到貨幣資金的利息收入共有1.27億。典當收入僅占總收入1.34億元的0.52%。所以其實際經營模式是,“以吸收公眾存款并放貸為主,典當為輔”。

長沙市芙蓉區(qū)檢察院的起訴書稱,經湖南大信司法鑒定所鑒定,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盾光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本金及息轉本合計總金額5.16億元,其中,吸收公眾存款本金4.98億,息轉本1832萬,吸收公眾存款人員數(shù)量395人,2574人次。盾光公司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放貸的本金及息轉本合計總金額6.3億。其中放貸本金2.33億,息轉本3.96億。收回本金1.29億,息轉本1944萬,已收回現(xiàn)金利息1.07億,放貸涉及人員數(shù)量104人,450人次。

曾接受受害人法律咨詢、閱悉相關案情的律師申勇告訴澎湃新聞,“盾光公司長期以來,是以銀行經營模式賺取利息差額,最后由于借貸出的大量資金無法收回,資金鏈斷裂。但根據現(xiàn)行的《典當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金融管理的法規(guī),吸收公眾存款并放貸,不在典當公司的許可范圍內,無抵押放貸,也不符合它的宗旨,盾光典當公司,看起來更像是個‘地下銀行’。

不少受害人告訴澎湃新聞,除了看中盾光公司的背景和負責人的身份外,他們還被一些假象所迷惑。

“熊言偉告訴我們,他買了五一大道和諧瀟湘大廈一排價值4千萬的門面,并租給光大銀行,一年租金幾百萬;他兒子搞了一個新材料公司,馬上要上市,還有盾光公司的辦公室等等資產。”肖吉華說,但后來他們了解到,“4千萬的房產實際是空的,因為早就抵押給了銀行,新材料公司也是個空殼公司。他玩的其實就是我們的錢。”

“都這樣了,還在騙”

李正德是較早發(fā)現(xiàn)情況不妙的。2014年10月中,他急需錢,結果劉正良拿不出。打電話不接,發(fā)短信不回。他有點著急了。兩個月后,他們來到位于五一大道的盾光公司辦公室,結果發(fā)現(xiàn)辦公室已經擠滿了人,都是要債的。

可此時的劉正良,他們根本見不著。后來他們了解到,劉正良因也借了親侄子的錢,被其控制起來“看牛”,然后劉把部分房產過戶給侄子。劉正良在其口述中承認有這一回事,但稱人身自由沒有完全限制。

公安廳的受害老干部,則是后知后覺。今年70歲的馮慶元2014年4月26日向盾光公司存入6萬元,2014年12月30日又存入4萬元。“我第二次存錢時,還親眼看到我們廳里還有兩位干部也分別存了好幾萬。”

彭秋英于2015年1月1日存了5萬元進去。這令她現(xiàn)在想起來尤為氣憤,因為離最終案發(fā)只差1個多月,“都這樣了,還在騙。盾光公司及熊言偉他們的行為具有欺騙性、偽裝性和隱蔽性。”

公安廳老干部胡協(xié)清對澎湃新聞說,他2015年1月22日因老伴中風急需用錢,到盾光公司辦公室找熊言偉,當時他看到辦公室的電腦、賬本已經被一些人拿走了,“一個債主跟我說,他一個人就有2000萬元。但熊言偉跟我解釋,說是他的朋友出了問題,連累了他,請我放心。”

盾光公司維權小組成員張毅軍告訴澎湃新聞,一位與劉正良關系密切的受害人介紹,其實從2012年起,劉正良就很少給他們介紹公司的營收情況,實際上是后期的很多無抵押資金收不回來了。張毅軍2011年獲得了一筆47萬元的拆遷款,“被劉正良打聽到,游說我放了30萬到盾光公司來,后來我妹妹也放了264萬。”

檢方的變更起訴決定書稱,“2012年11月,因經營不善,盾光公司停止了對外放貸業(yè)務。2012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間,盾光公司在處于對外放貸的借款暫時收不回來的情況下,被告人熊言偉、劉正良隱瞞了盾光公司經營不善的真實情況,對外宣稱所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放貸出去賺息拆,或投資實體項目,對外放貸有4個多億債權可以馬上收回,騙取他人信任,以提高月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出具借據獲取大量資金,實際上是用這些錢用于歸還之前所吸收的公眾存款的利息或本金。”

經湖南大信司法鑒定所補充鑒定,盾光公司2012年11月-2014年12月集資本息總額為2億元(含2012年11月之前的集資本金所產生的息轉本)。

檢方增加指控集資詐騙罪

在謊言被戳破后,2015年2月16日,受害人紛紛到長沙市公安局報案,當日即獲得立案。次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熊言偉、劉正良被公安局抓獲歸案,隨后被批捕。同年10月21日,熊、劉二人被追加指控涉嫌集資詐騙罪。

此外,湖南金邦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蘇青,長沙市望城區(qū)審計局退休科員、劉正良的妻子黃紅英,兩人均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拘,但事后未獲檢方批捕。

“熊言偉說盾光公司賬面上對外放貸應收款為4個多億,可是這些放貸都成了爛賬。”李正德通過律師閱卷了解到,“有的借貸人因觸犯刑法被判刑入獄;有的因投資項目資金緊張停建,東躲西藏;有人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關進了戒毒所強制戒毒;有人因債務原因自殺……應收賬款看起來有4個多億,但能收回的賬款微乎其微。”李正德很氣憤:“這些錢根本收不回來,還繼續(xù)集資,這不是詐騙是什么?”

然而,2016年7月,受害人通過律師獲悉,湘長芙檢刑訴[2016]347號起訴書顯示,檢方只指控盾光公司、熊言偉、劉正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沒有指控其集資詐騙罪。

彭秋英等多名受害人表示不服,認為辦案單位不負責任。他們多次集體到芙蓉區(qū)檢察院反映情況后,2016年12月22日,芙蓉區(qū)檢察院作出了“變更起訴決定書”。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檢方將指控的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普法小站

典當: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原標題:湖南公安廳內退官員被控集資放貸:涉案5億騙數(shù)十退休老干部)

來源:關業(yè)慧